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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法官”招嫖看我国打击卖淫嫖娼合不合理

图片标签:  发布:2022-09-17  ....    来源:www.tuj8.co
随着上海高院五名法官招嫖事件的曝光,由法官等特殊群体在高档夜总会嫖娼开始向其涉嫌的经济犯罪发酵,其实两者并无任何联系,网名的力量是无穷的,停职接受调查恰恰才刚刚开始,以上海高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副庭长赵明华为首的五名行使司法终裁的最高决定者的法官在在地下夜总会公然叫小姐,单从事件本身而言,五名法官构成嫖娼,违反《法安管理处罚法》,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但由于五名涉案法官的公务员群体的特殊身份,停职接受调查,内部纪律处分,或者免除职务,开除公职等,都是正常的行政程序。
相比西欧一些国家红灯区卖淫合法化,我国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规定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卖淫团伙内部具有一定的规模,分工明确的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组织卖淫情节较轻的还无主从犯的区别,从犯的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他的则还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各式不同的客观行为有不同的刑法罪名进行规制。卖淫、嫖娼者在我国虽不构成犯罪,但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予以规制,对卖淫、嫖娼者情节较轻的也得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倘若卖淫嫖娼者是国家公职人员,法律外的处罚也会如泰山压顶般“山雨欲来风满楼”,如此,行政法的普遍性以及刑罚的谦抑性共同构成了对卖淫嫖娼不同个人的打击。
我国对卖淫嫖娼的打击主要缘由是此类行为妨碍社会风化,同时也与中国二千多源远流长的传统儒家文化相悖,孔孟崇尚礼义忠信,强调对社会规则秩序的苛守,孟子说“无耻之耻,无耻也”,卖淫嫖娼无疑是属于“无耻”类别的范畴,在亲亲敬长、夫妻相亲的年代,男方违背礼序舍弃家中的长妻而去外面寻花问柳,无疑是会造成社会道德的进一步滑坡的。如今,现代化的市场自由经济的发展,以道德沦丧为由而对一部分人进行法律制裁也是违反“法律不处罚内心想法”的原则,法律与道德有着交叉但也有一条泾渭分别的红线,我们现在其实也是该反思对卖淫嫖娼行为打击重罪重罚是否合理,由于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笔者在此并不讨论其合法性,而就其合理性问题提出一些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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